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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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ㄒ唬┝腥牍冶曜肌段O栈跷锲访怼罚℅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ǘ┯晒野踩喽焦芾砭只嵬裨汗?、环境?;?、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nbsp;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ㄒ唬┳橹?、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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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枇⒐一鹿视弊裳缁?,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ㄎ澹┳橹孕禄方形O招云拦?;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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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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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陨ノ槐嘀频幕钒踩际跛得魇楹突钒踩昵┑墓娣缎?、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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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nbsp;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虿菲分旨捌淅砘匦苑⑸卮蟊浠?,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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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O栈返纳芰?、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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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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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ㄒ唬┑羌堑ノ幌蛩谑?、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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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羌前旃叶缘羌堑ノ惶峤坏奈O栈返羌遣牧显诤蟮?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ㄋ模┑羌侵行脑诮拥降羌前旃冶ㄋ偷牡羌遣牧现掌?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ㄎ澹┑羌前旃以诮拥降羌侵ず偷羌潜嗪胖掌?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ㄒ唬段O栈返羌潜怼芬皇?份和电子版1份;
?。ǘ?nbsp;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ㄈ?nbsp;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ㄋ模?nbsp;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ㄎ澹?nbsp;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nbsp;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员镜ノ坏奈O栈方衅詹?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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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员镜ノ簧奈O招圆幻鞯幕坊蛐禄方形O招约?、分类和评估;
?。ㄋ模┥ノ挥Π凑展冶曜颊繁嘀撇⑾蛴没峁┗钒踩际跛得魇?,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ㄎ澹?nbsp;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nbsp;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ㄆ撸?nbsp;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nbsp;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睿?nbsp;
?。ㄒ唬┪窗垂娑ń形O栈返羌腔蛟诮拥降羌峭ㄖ掌?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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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ㄋ模┮训羌堑牡羌堑ノ辉谏婺;虿菲分旨捌淅砘匦苑⑸卮蟊浠?,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ㄎ澹┪O栈返羌侵な橛行诼?,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ノ?、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nbsp;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